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节选)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七章八十二条。
(一)关于国家安全的含义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国家安全,通常既指国家处于安全状态,又指国家维持这种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既包括核心利益又包括核心利益之外足以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重大利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二)关于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有关国家机构的职责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作用的重要体现。为此,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并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三)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草案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即坚持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和统筹各领域安全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原则、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此外,为彰显我国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草案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有效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四)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以及维护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等各项具体任务。
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草案突出体现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念,在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把“确保人民安全”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作为兜底条款加以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此外,在草案第六章中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权利。
(五)关于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
维护国家安全,要靠制度、机制和保障措施来支撑。草案第四章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建立国家安全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和工作协调、督促检查、会商研判、协同联动、决策咨询等机制。还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建立健全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五项具体制度,一是,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制度;三是,建设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体系,建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以及国家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四是,建立国家安全重大事项的审查和监管制度;五是,建立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草案第五章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并分别对财政、物资、科技、专门人才、专门工作手段和宣传教育保障作了规定。草案还明确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六)关于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死亡的,有获得补偿或者抚恤的权利,对国家安全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草案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草案还明确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一般性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教育动员义务,企业事业组织的特殊义务等。